连江县2022年秋季小学招生政策 连江县实验小学招生要求

地方特产2022-06-17 17:20:05未知

连江县2022年秋季小学招生政策 连江县实验小学招生要求

  一、招生对象

  各小学招生对象为辖区内户籍和符合政策要求非辖区内户籍的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

  二、城区片内生入学办法

  1.片内生的界定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①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父(母)持有同一地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所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证书如无特指皆为100%产权的住宅用房)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

  ②父母双方城区内无房,父(母)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与祖父母辈房屋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③祖辈和父辈共有房产(除祖辈、父母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其他人,父母房产份额在50%及以上),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户口在房产所在地,并作为日常居住地的。

  2.招生划区范围详见《2022年连江县城区小学招生划区表》(表1)。属统筹范畴的适龄儿童,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区域相关学校学位容量情况,在确保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依家长意愿,可安排二孩适龄儿童入读其哥哥(姐姐)就读的学校;如二孩哥哥(姐姐)就读学校生源爆满,无法安排二孩就读,在符合转学政策和有学位空余的前提下,也可依家长意愿,安排其哥哥(姐姐)转入二孩接收校,以方便家长接送子女,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3.各小学仍采取查验“两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办法招收划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经核查,凡“两证”地址一致的,符合条件的新生予以招收;“两证”地址不一致的,原则上由实际居住地划片区学校招收。片内生报名时应提供“两证”原件及复印件。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城区登记户籍,但无法提供父母(或祖父母)住宅相关证件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本县内公办学校就读。

  4.公办小学应保障片内生入学。片内生的具体认定、审核由招生学校负责,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认定、审核,有争议的由县教育局裁决。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5.本县其他乡镇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1.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就读县属学校的,由县人武部负责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复核后安排就学。需提供的材料:①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由其监护人按照《关于做好人才子女定点就学服务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22〕19号)等文件要求办理。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4.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和《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连政综〔2019〕58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由县消防大队审核确认后,县消防大队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县教育局提交。

  5.在我县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华侨及优秀回国人员等属国家、省、市、县特殊照顾对象的,其子女入学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6.台商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县台港澳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县台港澳办审核后,由县台港澳办于8月15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县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①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②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③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7.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县教育局审批后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8.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①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②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③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④住宅征收协议另有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台湾、香港和澳门的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予以统筹安排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台胞适龄儿童,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县教育局审批后统筹安排入学:

  ①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②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③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11.我县在编在职教师子女申请到城区公办小学就读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加快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连委〔2003〕84号)文件执行。

  12.我县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按县委(2011第15期)《会议纪要》和《2016年连江县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子女就学安排意见》文件执行。

  13.除上述外,国家、省、市、县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的入学对象,按相应政策和规定安排入学。

  四、外籍儿童入学办法

  在我县实际居住,持有外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含外国籍的华侨子女),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需要在承担寄养人户籍居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予以统筹安排入学。外籍适龄儿童的父母任何一方未在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的,应跟随父(或母)户籍居住地统筹就读。

  五、少数民族班入学办法

  为积极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连江县教师进修学校第三附属小学今年继续面向全县招收农村户籍少数民族适龄儿童一个班45人。

  凡我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均可由家长自愿报名,经资格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采取公开摇号办法确定入学对象。

  六、贵安新天地片区入学办法

  1.招生对象

  ①福州一中贵安学校招收户籍关系在潘渡镇仁山村、坡西村、东雁村和贵安新天地片区芳园路西北面贵安新天地商品房内的适龄儿童。

  ②连江一中贵安分校招收户籍关系在潘渡镇溪利村、塘坂村、高岳村和贵安新天地片区芳园路东南面贵安新天地商品房内的适龄儿童。

  ③贵安新天地片区学校招生采取查验“两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办法招收符合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因疫情影响导致未及时办理户籍迁移,2022年秋季父(母)持有贵安新天地片区商品房100%产权(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的适龄儿童可以先安排入学,于2023年春季入学前将适龄儿童户籍迁入贵安新天地。

  ④自2020年8月1日起,贵安新天地片区商品房有学龄儿童入读的,9年内不再接收同一产权地址的其他学龄儿童入学(学龄儿童户籍在同一家庭户口簿除外)。

  2.招生办法

  上述招生对象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到学校报名。

  七、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随迁子女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连居住的非连江县户籍(不含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的适龄子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100%予以接收,各公办小学根据学校学额情况,有学位余额的且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无学位余额的,予以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小学入学。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的居住证(下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2022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优先安排条件:在福州市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县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予以优先统筹安排入学。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父(母)持有辖区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父(母)租住连江县城区公租房且持有租赁凭证、父(母)2月28日前在居住地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父母一方在县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可优先安排。

  3.招生程序:8月19日,接收学校公示学位余额;8月20—21日,随迁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4.录取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报名顺序逐一安排,若申请的接收学校没有空余学位,则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辖区公办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县教育局或其授权的学校安排的随迁子女入学。

  5.乡镇学校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由各中心小学统筹安排,要确保接收学校不产生大班额现象。学校安排随迁子女申请学位的时间应宽裕,要让来连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入学前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

  6.对于暂不符合我县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各小学要做好政策解释。

  八、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严格按照《福建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执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只减不增”任务。全县各民办小学按照压减后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工作。民办小学与公办小学实行同步招生,招生纳入招生平台或网络平台统一组织实施。

  (一)招生范围

   面向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持有辖区内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的随迁子女及父(母)持有辖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随迁子女招生。

  (二)录取办法

  民办小学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外,所有报名人员实行随机派位录取。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按相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到划片区公办小学入学。

  (三)民办小学招生日程安排

  1.8月12—14日,意向在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小学招生平台或网络平台统一参加预报名并填报志愿(其中符合公办校就读条件的,可依流程同时参加公办校的招生)。

  2.8月15日,适龄儿童监护人到意向就读的民办学校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由县教育局组织人员核查入学凭证。

  3.8月16日,公布适龄儿童入学凭证核查结果。

  4.8月19日,民办小学公开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摇号产生录取对象,并公示结果。

  九、公办小学招生安排

  1.8月19日至21日,持有城区“两证”的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小学招生平台或网络平台统一参加报名,报名成功的学生家长持“两证”原件和复印件于8月22日—23日到划片小学进行入学凭证核查,8月24日上午前学校整理好片内新生花名册,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复核。其中,凤城镇户籍的新生提供“两证”的原件、复印件;玉山、北岳、凤尾、绿茵、杭下、牛溪、敖江镇村居、江南镇村居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由学校存底(属2021年1月1日以后在上述村居登记户籍的,还应同时提供父母或祖父母住宅相关证件)。

  2.特殊群体和外籍儿童的监护人应于8月22日—23日携带相关凭证到县教育局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3.农村各小学招生工作定于8月25日至26日。

  4.8月30日各公办小学公示招生结果,新生发榜(不含随迁子女);

  5.全县所有学生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到校注册。

  十、其他要求

  1.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弄虚作假,各小学应做好片内学生摸底调查、查验“两证”以及建立片内生档案等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公示新生名单。对群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各类造假现象,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验,一经查实,将所招学生退回其原划片区,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对提供虚假证件的家长,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各乡镇中心小学(校)要加强招生管理,科学统筹辖区教育资源,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悉数在当地学校入学,在班生人数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确保随迁子女都能安排入学。

  3.各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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