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其他签注规定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对前往港澳治病的申请人、前往港澳探望危重病人的直系亲属及其配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可签发三个月多次其他类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办理材料
㈠普通材料(所有人都要交):
⑴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网上填写打印);
⑵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超过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注:申请再次签注的提交。
⑶非广东户籍人员要有有效的广州居住证;
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⑸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㈡特殊材料(视情况而定):
⑴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
❶监护证明材料则需申请者提交;
注: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❷监护人身份证件;
❸陪同委托书及陪同人的身份证件。
注: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提交。
⑵申请人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提交: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⑶外省籍居民需提交:
❶外省籍居民凭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提交;
❷与本市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本市居民的身份证件;
注: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配偶:提交结婚证;子女: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关系公证书或曾载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父母: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的书面说明。
⑷委托办理签注的提交:
(目前除了年满70周岁的老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家属代办,其他情况都不能代办)
⑸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提交:
❶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
❷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