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公开配售前20天向社会公布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实施共有产权的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出资额标准等)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导代持机构开展摇号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1、摇号。
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满后,受委托的代持机构在公证部门协助下对购房人的选房顺序进行摇号,摇号应当使用公证机构认可的摇号软件,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群众监督。摇号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选房。
受委托的代持机构按照申请人摇号取得的顺序,分批次通知申购人选房,选房期具体根据房源数量和购房人人数确定。未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购房人视作自动放弃,同时,该购房人的本次申购资格作废,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3、合同签订与备案。
申购人现场选定住房后,申购人应当在30日内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房屋单元、总价、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购房合同统一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代持机构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代持机构在购房人办理网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购房名单等信息在住房保障系统中予以确认,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申购人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视为放弃;
4、产权证。
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协助代持机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分别领证。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本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继承登记时,需使用遵守共有产权房政策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