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安交警推出方便流动人口办理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登记业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群众企业复工复产,提高流动人口在我市工作生活学习质量,佛山公安交警推出方便流动人口办理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登记业务措施。
一、实施时间
自2020年4月29日起。
二、业务范围
在佛山市辖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学习的流动人口,凭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居住登记凭证》(须为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的;超过6个月的,需凭佛山核发的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下同),可办理佛山市辖区内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注册、转移登记及转入业务。
三、所需资料
(一)注册登记:(须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居住登记凭证》;
2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购车发票需为佛山辖区开具的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联网核查);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数据(电子保单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电子数据(电子保单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按照规定,机动车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二)转移登记:(须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居住登记凭证》;
2.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二手车交易发票需为佛山辖区开具的发票);
3.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转入:(须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居住登记凭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数据(电子保单凭证);
3.机动车档案(电子化转籍除外);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机动车档案内除外)
四、办理地点
全市公安机关交警车管部门汽车上牌服务点、工作站,及办理上述业务的全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五、注意事项申请上述业务时,申请人应当一并向受理业务的公安机关交警车管部门、工作站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交上述所需资料。对提供的《居住登记凭证》无效的,不予办理上述业务。
对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登记的,将依法收缴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车辆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车辆登记。
业务咨询电话
交警支队车管所:0757-12123、83380320;
南海车管所:0757-86263166、86252538;
顺德车管所:0757-22835101;
高明车管所:0757-88212255、88221216;
三水车管所:0757-878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