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武汉失业登记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回答】
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 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等文件规定,劳动年龄内(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等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记。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执行。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具体包含如下人员:
1、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 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 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
4、 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
5、 从各类单位辞职;
6、 退出个体经营;
7、 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
8、 退出灵活就业;
9、 退出公益性岗位;
10、符合当地规定条件,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含转产牧民);
11、从事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退捕渔民;
13、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1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1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