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一般处罚程序规定

地方特产2022-03-29 21:07:36佚名

上海道路交通一般处罚程序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文标签: ,交通警察  ,笔录  ,决定书  ,行政处罚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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