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租房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Ⅰ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
Ⅱ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15%;
Ⅲ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
Ⅳ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
配租房屋的市场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
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