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
(三)除前两类人群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再各按缴费基数的0.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进行补贴;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0%给予补贴。纳入扶贫助学范围内的学生,由市扶贫助学基金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50%。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以下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1、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方式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退休人员,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由所在单位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其退休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申请由逐月缴纳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按提出申请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当月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