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 、75% 、65% 。
江苏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 50%,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 300 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 50% 执行。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4 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