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电动车上牌规定
1、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并经国家强制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2、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可上道路行驶。
3、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并保证号牌清晰醒目。
4、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号牌。
6、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临时号牌。
7、已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号牌有效期内允许办理转移登记,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
8、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 损坏的,应当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9、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鼓励推行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10、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车辆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时间为1年。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注销登记。
11、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终止。
12、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号牌有效期仍从第一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