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2、《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3、《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
4、《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0〕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3号);
6、《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5〕312号)。
二、名词解释:
1、人员来源: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2、高校毕业生
(1)高校毕业生:《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
(3)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4)应届毕业生: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5)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6)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
3、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下列人员:①“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收入群体;③持《就业创业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④城乡复退军人;⑤残疾人;⑥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⑦精神病康复人员;⑧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⑨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4、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