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监护人或者家庭户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福州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公安机关依申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后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
申请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结婚证》
③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供军人工作证件)
④申请书
⑤非婚生子女需提供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随父亲申报出生户口登记还需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
⑥父母已离婚随有抚养权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供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办理时间:5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