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
标准条件:中级工:4000元/人;高级工:6000元/人,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二)转岗转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对象: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及其运营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
培训对象:企业职工。
标准条件:(1)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2)培训后仅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800元/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三)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条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四)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标准:800-1800元/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对为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机构。
标准标准:3100-5000元/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六)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标准标准:300-1000元/人;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①2019年12月20日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当次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个人(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或企业。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八)以工代训补贴
补贴对象: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标准标准:500元/人/月,拨付企业,由企业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