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失,用广州户籍证明能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地方特产2022-03-30 09:09:12佚名

户口本丢失,用广州户籍证明能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问:没有户口本,用户籍证明能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答:可以的,目前办理结婚登记需出示身份证和户口簿,但根据民函[2004]76号文,关于户口簿问题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

  ⑴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 5.3cm×高 3.5cm) 。

   二、现役军人:

  ⑴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⑵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 5.3cm×高 3.5cm)军人证件。

  备注:

  ⑴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⑵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婚登记。

  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

  香港居民:

  ⑴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 5.3cm×高 3.5cm) 。

  ⑵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⑶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

  ⑴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 5.3cm×高 3.5cm) ;

  ⑵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⑶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

  ⑴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 5.3cm×高 3.5cm) ;

  ⑵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⑶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⑴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 5.3cm×高 3.5cm) ;

  ⑵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⑶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

  ⑴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 5.3cm×高 3.5cm) ;

  ⑵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要求:

  (一)身份证:

  1.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

  (二)户口本:

  1.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⑵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⑶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2.户口本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声明婚姻状况一致。

  ⑴当事人声明为“未婚”,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应没有其任何婚姻登记信息,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否则需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特殊情形的,应 (经办人填写具体要求) 。

  ⑵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其他情形的应 (经办人填写具体要求) 。

  ⑶当事人声明“丧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丧偶”,记载为其他内容的,应 (经办人填写具体要求) 。

  (三)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四)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无配偶证明。

   1.外国人、华侨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⑴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⑵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同时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⑶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2.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小于 6个月的,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六)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同时提交证件证明材料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由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办理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需要先在线上填写信息进行预约;

  第二步:男女双方带齐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线上预约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步:婚姻登记员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第四步:初审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带齐证件、证明材料。

  第五步: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在《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纹,(须在结婚登记员面前完成),并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第六步: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告知单》上签名(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第七步:婚姻登记员对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进行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现场颁发结婚证。

  办理地点:

  

  预约方式:

  办理费用:免费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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