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学生本人条件 | 共同借款人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 1、(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4、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