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统一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审核单位。
二、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请办理。奖励扶助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也可以在“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申请,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三、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于申报信息准确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四、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