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民医保政策(汇总)

地方特产2022-03-30 12:10:17佚名

武汉居民医保政策(汇总)

  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汇总

  1、我市的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情况如何?

  答:2007年底我市启动实施居民医保, 2009年将在汉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2013年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2016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2017年8月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我市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3、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参保。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本市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新生儿父母均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以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含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由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和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导下经办有关业务工作。

  4、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地方政府补助由市、区各承担50%,其中,各类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补助由各区承担。

  5、我市居民医保费的征收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实行税务征收(包含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6、我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方式是怎样的?

  答:一是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参保登记时开据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二是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与邮储银行办理了预存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只需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邮储银行存折(卡)中,由邮储银行代扣。

  三是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也可自行通过我市地税部门提供的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手机APP,邮储银行提供的网办平台、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

  四是我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就读学校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学校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五是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六是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7、我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类居民按统一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为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后由医保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个人缴费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8、我市居民医保困难人群的参保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规定应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参保、统一缴费。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定额补助。

  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补助,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上述困难人员若同时符合多种政府补助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9、我市居民医保的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的其他收入构成。

  10、我市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1、我市居民医保有哪几类待遇?

  答: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12、我市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普通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出生90日及以内办理了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含本市统筹范围之外)毕业当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逾期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若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13、我市居民医保的先行支付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1)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2) 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3)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14、我市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普通居民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范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5元,上述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2)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15、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武政规〔2017〕46号))规定。 病种数量增加到31种,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50%,大学生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4000元-20000元。

  16、我市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两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2)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3)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此外,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待遇优惠政策,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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