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退役军人创业政策有哪些?

地方特产2022-03-30 12:11:05佚名

宁夏退役军人创业政策有哪些?

  宁夏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2.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3.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4.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投融资、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达到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5.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贴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积次数不得超过3次。(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规发〔2020〕4号、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6.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7.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宁政规发〔2020〕4号、宁政规发〔2018〕11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且军转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对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宁政发〔2017〕77号)

  12.对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

  13.退役军人可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4.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投融资、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达到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5.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9〕2号、宁政规发〔2020〕4号)

  16.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申报材料后,书面向自治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征询诚信守法情况,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综合考评,从中择优认定1-2家创业孵化功能强、管理运营规范、孵化成效明显、带动就业较多,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以正式文件命名,授予“自治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标志牌,并核拨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对各市评定的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从中择优3家每家给予2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功能,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补入孵创业实体及个人。(宁退役军人发〔2019〕101号)

  17.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定挂牌的自治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每三年组织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基地标志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基地标志牌。(宁退役军人发〔201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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