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三)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四)法院等部门查封、财产抵押及“被盗抢”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五)右方向车辆,车辆档案电脑信息中注明“不准过户”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过入方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五)过入方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暂住证)和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六)下列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
2、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需过户的,应先变更使用性质,过入方须提供上牌额度。
3、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车辆(黑牌或Z字号牌),以及领馆的车辆过户给本市单位和境内居民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过户时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开具的《查询联系单》。
4、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过户给个人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
5、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三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日期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起算。
6、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五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
7、本市公安系统“警”字号牌和“沪O”号牌的车辆过户,须经市局后保部装备处批准。
三、办理程序
(一)车主携带所需材料至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
(二)机动车过户手续办结后,将《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三)以下情况过户,无须进交易市场,凭第二条所列材料将车辆开至浦东验车场3号楼在用车受理9号窗口受理。1、人民法院调解、载定或者判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凭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国家机关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凭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8:00;
周五8:30-15:30
2、受理地点: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
(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安亭镇曹安路5551号59572266
2、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中山北路2907号62166720
3、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沪闵路5782号64987265
4、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38960033
5、上海市安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安亭镇曹安路5555号59572340
6、上海市崇明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93号59611157
五、收费标准
行驶证10元/本计价格[94]783号
七、监督(投诉)电话
5631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