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相关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连政办传〔2023〕5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中“失业保险金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规定,全市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975元/月调整为1008元/月。
二、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请按要求调整本地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