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租房补贴一类住房面积认定办法一览
住房面积认定办法: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住房认定。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配租前应将现住房无偿交区住建委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现住房为共有产权人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认定。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应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核时点进行评估。住房等价款以经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包括岳父母,下同)或子女现住房处3年以上,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或子女可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符合条件的,应将现住房无偿交区住建委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兄弟姐妹现住房处,须核查该处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按照落户人口,分摊认定户籍地住房面积。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确为兄弟姐妹,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申请人原户籍地为父母住房处,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名下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按符合住房面积准入条件认定。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亲属现住房处,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住房面积。
以上三种情况,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4)现住房原产权人(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且已双亡的,按在此处住房落户3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的家庭户数分摊认定住房面积。其他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同意上交现住房的,申请家庭做出书面承诺后,申请家庭须按其所占分摊住房面积户数的比例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核时点进行评估。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认定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指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法建设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的复核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建委负责,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区住建委协调有关征收(拆迁)单位进行确认。
(2)涉及跨区申请问题
被征收(拆迁)地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申请、受理等相关事宜,通过会审机制解决。
(3)涉及征收(拆迁)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①申请家庭原居住住房被征收(拆迁)不满3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未购买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以下认定: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且申请家庭长期独自居住的,由申请家庭做出有关居住情况的承诺后,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长期共同居住的,由申请家庭做出有关居住情况的承诺后,可采取分摊住房面积的方法,确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人的户均面积(户指自然户,应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等组成)。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按自然户均分,但参与分摊住房面积的户数不能超过住房间数。
②申请家庭独自申请,其住房面积可按其分摊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要求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等共同分摊的住房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等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的户均面积。
申请家庭存储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占被征收(拆迁)住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占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的比例。
申请家庭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有法院判决的,申请家庭按法院判决的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
③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后,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选择安置住房或购买(置换)住房的,其现住房面积按所选安置住房或所购买(置换)的住房认定。
④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同意全额缴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⑤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且父母子女现无住房的,不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可做如下选择:
申请家庭同意按征收(拆迁)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自然户,须在征收(拆迁)时点他处无住房。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4.申请家庭户籍地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1)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不满5年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仍按原住房面积核定。
(2)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5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收入、财产准入条件且同意全额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不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在3年以上,且申请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缴存售房款的额度,原则上应按售房款扣除其家庭自行负担的治疗费用后全额缴存,扣除治疗费用后,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存额度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缴存;两居室住房缴存额度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其中:患有重大疾病情况属实,但售房或置换手续不全的,区住建委会同街道办事处,通过调查确认;出售或置换住房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后发展为重大疾病且有连续治疗凭证的,可据治疗凭证确认;家庭成员所患疾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病情较严重且长期治疗的,须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
(4)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不满3年,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申请家庭的,仍按原住房面积认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父母或子女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原住房面积认定。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或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父母或子女现无住房,不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可做如下选择:
申请家庭同意按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售房款的自然户,须在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他处无住房。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6)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父母或子女出售或置换原住房后再购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新购买的住房面积分摊认定。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1)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申请人主张共有住房的,按其主张的住房认定面积。
(3)2008年5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不主张婚后共同房产的一方,须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面积。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未分割共有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共有房产的,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按其父母名下的住房认定住房面积,并按规定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5)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有共有房产的,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原居住住房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6)关于离婚家庭住房等价款的认定问题。
离婚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离婚前住房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未主张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共有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应当缴交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一半住房等价款。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市场评估报告应当由经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被征收(拆迁)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征收(拆迁)补偿费。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变卖或置换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售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