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也没有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本人居住的住宅房屋,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也可在本人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第(一)(二)项办理入户,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