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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居民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居民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等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它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换发或补发新的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书、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上述材料的生成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签发日期须符合逻辑关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