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学生医保参保有何规定?
1.学校统一申报参保缴费。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我市大学生由所在学校代收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后统一申报参保缴费。
2.大学生应在学籍地参保。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3.大学生重复参保处理原则。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处理。目前我市高校申报参保的大学生,全部已默认参保成功。
4.各高校要争取学生参保率达到全覆盖。《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17〕32号)明确规定学校要将组织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要指定管理部门和具体经办人,争取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