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2)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细则规定
(3)入学一年内
可自愿选择将市外户籍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办理材料:
(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交复印件)
1、《户口迁移证》
2、《新生录取名册》
3、《新生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通知书》需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
办理程序:
由各招生学校持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簿,统一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调查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0756—8640350
注意事项: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