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商品房【保商房】
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4.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
5.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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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
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员工居住问题。
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或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4.申请家庭资产在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的且符合前款第2项、第3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的可独立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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