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可知: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附件1.1:点击可下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