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疗保险
最低缴费年限:2018年1月1日前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其退休后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其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
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关系转移条件的参保职工需同时在我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并退休的,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城乡居民医保
参加居民医保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