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单位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处罚标准

地方特产2022-09-10 02:50:47未知

汕头市单位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处罚标准

  单位违反《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阅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三)荧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六)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家具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

  (七)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中产生的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作业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其他日常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置。

本文标签: ,生活垃圾  ,垃圾  ,容器  ,单位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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