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4、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一次;
5、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
6、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7、注册登记达到和超过6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8、6年以内的非运营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6年以后,就要按规定一年一检。
【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7、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