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可参考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中的第三章内容: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一般不受限制。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三)招工招聘入户;
(四)毕业分配入户;
(五)工作调动入户;
(六)积分制审批入户;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第十九条 除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或者被收养且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外,学校学生集体常住户口和福利机构被收养人员集体常住户口内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