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或受理机构应当注销居住信息:
(一)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三)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四)离开原居住地,在新的居住地再次申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或受理机构予以收缴。
居住证受理机构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家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验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就业、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证照办理、社会救助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手续时,应当出示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