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理指南(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

地方特产2022-09-10 15:52:19佚名

汕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理指南(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

  一、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申请人提交资料

  1.《汕头市灵活社保补贴申请表》

  2.《汕头市灵活就业承诺书》

  3.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4.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社保卡的,经批准可提供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申请者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查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社保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2.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和就业登记信息。查验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并将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内部查核的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二、申请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流程

  (一)失业登记

  1.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先按规定登记失业,取得《就业创业证》,其中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失业。

  2.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失业。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不须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灵活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汕头市灵活就业承诺书》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就业(在《就业创业登记证》登记灵活就业)。各区县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需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系统、社保系统查核该人员是否属于单位就业人员。

  (四)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本点与第3点灵活就业登记从时间次序上不作要求)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即2020年第2季度可申请2020年第1季度符合条件的补贴,或2020年下半年可申请2020年上半年符合条件的补贴,依此类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登记灵活就业同时又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月份起算。符合条件人员开始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后,因故有部分月份未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如属于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仍可按实际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月份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如属于灵活就业状态变化(指失业或被单位正式录用)的,重新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查验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并按本办法第七点办理流程重新办理。

  申请流程如下:

  1.网上申报(预受理)

  登陆“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也可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点击进入)→就业创业资金申报登陆。个人用户注册,注册后登录系统。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

  2.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个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市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

  3.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4.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5.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TK12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6.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7.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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