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二、注意事项
1.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5.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应到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