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婚姻登记办理材料及注意事项
主要提供三个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相片。
注意事项一:身份证要求
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
注意事项二:户口本要求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应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日期。
如果是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的,可以提供首页复印件需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或所属派出所的专用章和本人页原件。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三:相片要求
红底彩色双人合照3张(2寸:宽5.3cmx高3.5cm),照片要求为,①近6个月内拍摄;②正面照,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③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④不穿露肩或者吊带上衣;⑤照片应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⑥头部应占照片2/3。
注意事项四:申请人身份要求
现役军人需提供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的身份证、军官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