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区内就业、创业人员购房
1.与通州湾示范区内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或在通州湾示范区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满3个月的就业、创业人员,不符合第二、三、四条款补贴、政策要求的,在示范区范围内购置家庭首套或改善性二套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
2.在通州湾示范区内用人单位连续就职5年及以上的职工(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在示范区内连续缴纳社保凭证为准),给予400元/㎡的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
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参与市场开发
1.对优质房企实行“地票”政策,鼓励开发单位为政府提供各类人才、征收等保障性住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在充分尊重被征收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优化示范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政策,扩大商品房安置的比例,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具体办法由建设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3.积极协调驻区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股东背景良好、实力雄厚、信用资质较好和融资能力较强的国有及其民营房地产企业,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其他事项
1.涉及本意见第二、三、四、五条补贴政策的房源由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组织示范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楼盘申请入库,申请人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条款。夫妻二人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最高一条标准执行。
2.本意见发文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本意见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另行签订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得享受相应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
3.本《意见》文件执行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执行期间签订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的购房者,可享受以上相应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每个家庭仅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4.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对本《意见》进行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