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摩托车报废处理指南
▶报废规定:
●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资料:
摩托车及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报废流程: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出具注销证明。
▶报废地点:
➊梅州市利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西路340附近
➋梅州市嘉好废旧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驾驶报废摩托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