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明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身份证和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户的存折帐户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股)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完毕的次月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