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在阳江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境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审批条件: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40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50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6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达5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10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15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二)市外居民前来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本人及其在阳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审批条件:
(1)市外居民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10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15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20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市外居民在本市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达5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10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落户;捐赠额达15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落户;捐赠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