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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有关证明说明如下:
一、个人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养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合法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身份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养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养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养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养犬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邕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证明是指:
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证明等。
三、养犬地证明是指:
养犬人实际饲养犬只的具体地址书面证明,包括:养犬人实际饲养犬只具体地址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在养犬人提供的证明养犬具体地址的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确认材料。
四、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是指:
由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犬免疫证》或者确认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五、养犬登记相关证件是指:
《南宁市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及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