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部分,是由各省市自行确定的。主要是根据当地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待遇补充。
影响基础养老金的主要因素为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工资的多少及省社平工资水平。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养老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总额除以计发月数的结果(计发月数可以理解为退休时点对应的平均余命的月数),缴费工资越高、时间越长,养老个人账户累积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越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河北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如下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止2022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