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住证》原件;单位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外地还需居住证);
2、机动车为两人(单位)以上共同所有的,需要出示公证证明原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出示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者《结婚证》原件。
3、有效期内交强险保单或者已经实现数据联网核查的省内保险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单(交强险未含车船使用税或未通过其他方式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应先补交);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前后号牌。
6、开车到就近车管所进行办理。
7、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8、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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