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型救助的办理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采取抢救、急救措施)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的急难型救助。事件发生地所属镇(街)或县(区)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必要时,可直接发放救助现金,但应完善签领凭证或保存相关资料凭证,存档备查。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补齐、完善相关资料和审核审批手续,并在镇(街)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急难型救助可不进行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
2)村(居)急难问题快速服务队、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求助线索后,应立即启动急难应急机制,主动核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主动受理、协助办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情况紧急时(危及人员生命或损失无法挽回等情形)应当由事件发生地所属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金额权限先行救助。
3)发生急难型救助的个人若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县(区)救助管理站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