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习对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
学年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非特指均统称"学年见习生")。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浸润行动"的相关专业符合条件毕业生,可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二)见习期限:学年见习生见习期为3个月。
高频问答
1.问:院校类见习单位年见习生的留用率如何计算?
答: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其他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继续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年留用率计算。
2.问:院校类见习单位只可以组织学年见习生见习?
答:院校类见习单位不见可以组织学年见习生见习,也可按规定组织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有关要求申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