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医保没交够25年怎么办?
根据《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订)》(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包括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和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其在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的,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其在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按月缴费至满20年或一次性缴费至满20年(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至满20年)。
2、2012年12月底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及财政供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拓展】
参加职工医保变更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变更次月起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享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从中止城乡居民医保关系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医保待遇按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