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材料
1、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变更前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变更前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变更前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如单身应提供单身承诺书原件。港澳台人士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原因证明: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原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在内地(大陆)办理登记的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公积金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
5、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件。
6、还款账户:变更后借款人名下I类借记卡原件。
7、2016批次(不含)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变更的,提供由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变更调整的相关意见书。
8、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