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申请认定当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