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先支付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下同):
(二)起付标准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有余额时,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二、使用乙类药品及医用材料(含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先支付费用,标准为:
(一)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费用为药品总额的10%或2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药品总额的5%或15%。
(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1. 一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1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5%。
2. 二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2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15%。
特别提醒!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属自费,由个人自行承担。柳州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请点击右侧链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