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有4种情况,遵循以下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温馨提醒: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图源:人社部
浙江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浙江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温馨提醒: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待遇领取地,继续缴费至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