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晋源区企业失业保险外部稽核办理

地方特产2022-04-01 06:07:36未知

太原晋源区企业失业保险外部稽核办理

  外部稽核

  1、稽核对象及内容: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2、稽核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名册及临时工名册、劳动统计台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工资表、会计报表及其补充材料、必要时可查阅职工档案和相应的原始凭证、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表等有关资料。

  3、稽核程序与办理时限:

  (1)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失业保险稽核通知书»,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

  (2)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 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稽核过程中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用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资料。

  (4)详细查阅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财务相关账 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费数据等相应的原始凭证,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摘录及对社会保险缴费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5)对稽核检查情况填写《失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笔录结束经被稽核单位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确认,如果被稽核单位拒绝稽核应注明不予配合的原因,单位加盖公章。

  (6)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数据与被稽核单位缴纳 失业保险数据库中有关数据进行对比,结合调查取证的各种资料,进行综合梳理分析.形成意见。

  (7)对于经稽核未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失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一式两份.对经稽核发现有违规现象,在稽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失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一式两份).要求被稽核单位在《失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限期整改。

  (8)对被稽核单位需要限期整改的稽核情况,稽核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应及时反馈被稽核单位的整改情况.

  (9)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稽核部门应填制《失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一式两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应对整改到位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控制并及时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0)稽核部门对稽核事项做好台账记录,将稽核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记录到被稽核单位的信息库中.相关数据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拟写稽核工作报告,并将稽核档案资料装订归档。

  (11)失业保险稽核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国务辽令第259号)

  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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